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境内机构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 (一)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二)境外借款及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 除出口押汇外的国内外汇贷款和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结汇。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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