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持合同、境外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二)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函件; (三)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者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年度预算经费,持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和经费预算书; (四)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机构支付境外的考试费,持对外合同和国外考试机构的账单或者结算通知书; (五)在境外办理商标、版权注册、申请专利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所需费用,持合同和发票; (六)因公出国费用,持国家授权部门出国任务批件。 上述(一)至(六)项以外的非经营性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以后,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