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居民个人移居出境后,下列合法人民币收益,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所列有效凭证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人民币存款利息,持人民币存款利息清单; (二)房产出租收入的租金,持房产租赁合同和房产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 (三)其他资产的收益,持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收益清单。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