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为使有远期支付合同或者偿债协议的用汇单位避免汇率风险,外汇指定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币的远期买卖及其他保值业务。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