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九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九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结汇、售汇及付汇情况报表。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建立结售汇内部监管制度,遇有结售汇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局报告。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