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十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十条 境内机构应当在其注册地选择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付汇业务。境内机构在异地和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应当向外汇局申请。 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下的外汇收入,经批准可以在注册地选择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