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十一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十一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有结汇、购汇、付汇业务的境内机构,应当无条件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并出示、提供有关材料。对违反本规定的,外汇局可对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外汇局可对其处以暂停结售汇业务的处罚。 ## 第五章 附则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