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十三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26日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