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十三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26日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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