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
第八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捐赠、资助及援助合同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外汇,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保留。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第六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限定的范围和数量外,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应当结汇: (一)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第七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外汇,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第九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下列范围的外汇,可以保留: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二)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的外...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第十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
← 查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