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结条约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缔结条约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外交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的事项包括:
(一)条约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拟对条约作出的有关声明或者保留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否需要作出其他声明或者保留;
(四)条约已经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且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声明或者保留的,原声明或者保留是否继续有效。
(一)条约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拟对条约作出的有关声明或者保留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否需要作出其他声明或者保留;
(四)条约已经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且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声明或者保留的,原声明或者保留是否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