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结条约管理办法

第六条

缔结条约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条约,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
(一)涉及国务院职权范围的条约;
(二)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条约;
(三)其他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的条约。
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审核决定,前款所列条约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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