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七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