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九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