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十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将下列信息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三)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
(四)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五)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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