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二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