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二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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