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四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