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修改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应当重新备案。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