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生产者应当将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召回计划同时通报销售者,销售者应当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