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
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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