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