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第七条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第七条 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期限,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7-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