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第九条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第九条 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加收罚款。
当事人对加收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收的罚款,再依法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7-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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