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第十条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第十条 代收机构应当按照代收罚款协议规定的方式、期限,将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罚款的数额、时间等情况书面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7-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