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六十八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其法律责任已经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