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9-29 共 6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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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 第三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为主、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 第四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建立市、县、乡、村四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 第五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第六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家库,组织专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以下方式筹集保护经费: (一)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二)政府利用历史文化... 第八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研究和宣传教育,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提高... 第九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提供技术和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第十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保护对象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市、县(市、...

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十一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的申报与确定程序,... 第十二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十二条 未达到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申报条件,但是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保存较为完整... 第十三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十三条 设立市(县)历史文化名村。 申报市(县)历史文化名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存有一... 第十四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十四条 申报市(县)历史文化名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 第十五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十五条 市(县)历史文化名村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和确定: (一)市辖区的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第十六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十六条 设立市(县)传统村落。 申报市(县)传统村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历史建筑、传统... 第十七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十七条 申报市(县)传统村落,应当提交符合申报条件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情况的材料。 ... 第十八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十八条 尚未达到历史建筑标准,但有一定建成历史,基本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可以由市(... 第十九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十九条 符合市(县)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申报条件不申报的,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 第二十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二十条 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名录制度,将保护对象分类纳入保护名录,由市、县(市、区)住... 第二十一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传统村落,应当保持其标准名称的... 第二十二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二十二条 建立预保护制度。 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对象普查,对具有保护价值的村庄、建... 第二十三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预保护对象。 预保护决定作出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四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对象的普查、申报、确定以及预保护... 第二十五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六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 第二十七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作为专项规划纳入市(县)、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护... 第二十八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八条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和现状评估; (二)保护目标、保护原则、保护内... 第二十九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九条 保护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边界清楚、四至范围明确,便于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三十条 保护规划成果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文本,包含各项保护内容; (二)规划图纸,包含历史资... 第三十一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三十一条 国家和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的审批以及备案,... 第三十二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三十二条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历史文化名村... 第三十三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三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编...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三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 第三十五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三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 第三十六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保护范... 第三十七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三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 第三十八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三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 第三十九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三十九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 第四十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四十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 第四十一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四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 第四十二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四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名城、名... 第四十三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四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建筑、传统... 第四十四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四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 第四十五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四十五条 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 第四十六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四十六条 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一... 第四十七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四十七条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 第四十八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四十八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 第四十九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四十九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 第五十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五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 第五十一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传统风貌... 第五十二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五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历史建筑、传统风...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五十三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五十三条 鼓励在保护和继承的基础上,对保护对象合理利用,促进历史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统筹... 第五十四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五十四条 鼓励保护范围内的原住居民,以房屋、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形式参与保护利用,享受合理收益,延续... 第五十五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五十五条 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适当对社会公众开放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开办展馆、博物馆等,弘... 第五十六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五十六条 鼓励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结合,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保护范围内,依照有... 第五十七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五十七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保护对象旅游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五十八条 市、县(市、区)教育体育主管部门以及教育机构,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相关知识... 第五十九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第六十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第六十一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 第六十二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传统村落称号的,... 第六十三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或者腐蚀性的物品,影响建筑... 第六十四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 第六十五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改传统风貌建筑内部或者外部结构,破坏传统风貌建筑原造型和风貌的,由市... 第六十六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破坏或者影响建筑风貌的广告、标牌、招... 第六十七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六十八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其法律责任已经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