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以下方式筹集保护经费:
(一)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二)政府利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保护对象所获得的事业性、经营性收入;
(三)社会各界的捐赠;
(四)其他合法来源资金。
保护经费用于本条例保护对象的规划、保护与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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