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交通运输、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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