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建立市、县、乡、村四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信息采集、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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