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为主、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可持续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