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三十二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三十二条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保护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报刊、新闻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布保护规划主要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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