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三十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三十条 保护规划成果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文本,包含各项保护内容;
(二)规划图纸,包含历史资料图、现状分析图和保护规划图;
(三)附件,包含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
保护规划成果应当有纸质和电子两种文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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