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八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八条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和现状评估;
(二)保护目标、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三)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的保护要求;
(五)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六)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措施;
(七)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产生活环境的方案;
(八)保护规划的分期实施方案;
(九)保护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十)其他有关要求和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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