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七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作为专项规划纳入市(县)、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护规划期限应当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并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其保护要求和控制范围的规划深度应当能够指导保护和建设。
各项保护规划应当与文物保护、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和消防等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
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并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其保护要求和控制范围的规划深度应当能够指导保护和建设。
各项保护规划应当与文物保护、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和消防等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