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六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保护规划应当自保护对象确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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