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六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自保护对象确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