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二十四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对象的普查、申报、确定以及预保护等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对象的普查、申报、确定以及预保护等工作,应当最大限度减少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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