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二十二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二十二条 建立预保护制度。
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对象普查,对具有保护价值的村庄、建筑群、建筑物、构筑物等,经专家论证需要采取预保护措施的,自专家论证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预保护决定并送达相关权利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村庄、建筑群、建筑物、构筑物等,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文物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初步核实,通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告知相关权利人,并按照前款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是否需要采取预保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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