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二十一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传统村落,应当保持其标准名称的相对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