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十九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十九条 符合市(县)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申报条件不申报的,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认定建议,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