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十七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十七条 申报市(县)传统村落,应当提交符合申报条件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情况的材料。
市(县)传统村落的申报与确定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市(县)历史文化名村的规定执行。
市(县)传统村落的申报与确定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市(县)历史文化名村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