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十六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十六条 设立市(县)传统村落。
申报市(县)传统村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集中分布或者总量达到一定规模,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
(二)村落选址具有传统特色和地方代表性,村落格局鲜明并且保存良好,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
(三)拥有比较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传承情况良好。
申报市(县)传统村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集中分布或者总量达到一定规模,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
(二)村落选址具有传统特色和地方代表性,村落格局鲜明并且保存良好,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
(三)拥有比较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传承情况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