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十四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十四条 申报市(县)历史文化名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说明以及相关影像资料;
(三)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古树名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清单及其说明;
(四)保护范围、目标、要求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
(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情况的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说明以及相关影像资料;
(三)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古树名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清单及其说明;
(四)保护范围、目标、要求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
(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情况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