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十三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十三条 设立市(县)历史文化名村。
申报市(县)历史文化名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存有一定数量的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产生过关联;
(二)传统风貌建筑相对集中,基本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三)基本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申报市(县)历史文化名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存有一定数量的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产生过关联;
(二)传统风貌建筑相对集中,基本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三)基本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