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十一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的申报与确定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