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保护对象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接受举报、投诉,并及时核查、处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接受举报、投诉,并及时核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