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十八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十八条 尚未达到历史建筑标准,但有一定建成历史,基本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可以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为传统风貌建筑并予以公布。
经妥善保护,传统风貌建筑达到历史建筑申报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
经妥善保护,传统风貌建筑达到历史建筑申报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