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十八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十八条 尚未达到历史建筑标准,但有一定建成历史,基本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可以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为传统风貌建筑并予以公布。
经妥善保护,传统风貌建筑达到历史建筑申报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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