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二十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 第二十条 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名录制度,将保护对象分类纳入保护名录,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调整,其他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