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三十三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三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一)新发现重要历史文化遗存,或者重要历史文化遗存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经评估需要修改的;
(二)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修改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需要修改的;
(四)保护规划经实施发现重大疏漏或者无法达到保护效果,经评估需要修改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修改的情形。
修改国家和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保护规划,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和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