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五十二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 第五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确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设置保护标牌。
保护标牌内容包括名称、保护级别、公布机关、公布时间和保护责任人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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