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五十四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五十四条 鼓励保护范围内的原住居民,以房屋、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形式参与保护利用,享受合理收益,延续和传承相应区域的原有风貌和人文文化。禁止违背群众意愿,搬空原住居民进行商业性开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