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五十五条 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五十五条 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适当对社会公众开放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开办展馆、博物馆等,弘扬地方传统文化,丰富商业、文化、教育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